(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62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629号
原告:王X同,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身份证号码:42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泰峰,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坚,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邹圩镇,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
负责人:王X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X同诉被告黄X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梅,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6月3日19时10分许,原告驾驶湘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事故地永顺大道9号对出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车头碰撞未按规定临时停车的由被告黄X坚驾驶的粤SXXXXX号重型货车车尾,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9天。出院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原告的所有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15166.9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0453.4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464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8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719元。被告黄X坚是粤SXXXXX号重型货车车辆驾驶员,东莞市道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粤SXXXXX号重型货车车主,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对粤SXXXXX号重型货车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由被告黄X坚承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1.被告黄X坚、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113652元(其中医药费15166.99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60453.4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护理费4640元、误工费1000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840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6719元)上述债务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中优先赔偿;2.被告黄X坚、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辩称:1.我方已经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住院的医疗费10000元;2.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合理:后续治疗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营养费主张过高;住院伙食费请法院依法认定;护理费按照50元每天计算;误工计算时间应当计算至原告定残前一天;我方在庭前对原告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XX小食店的经营者郭X东陈述原告在事故发生前在其处工作了七到八个月,因此我方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户口按城镇计算残疾赔偿金必须满足在城镇居住满1年以上且这1年有固定收入两个条件,原告未能提供在该小食店之前的工作情况,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住院29天,伤势不是很严重,交通费主张过高;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并不是很严重,同时在该事故中原告承担了主要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过高;鉴定费请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黄X坚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19时10分,原告驾驶湘A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永顺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事发地点永顺大道9号对出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其车头碰撞未按规定临时停车由被告黄X坚驾驶的粤SXXXXX号重型货车车尾,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3年6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黄X坚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从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7月2日,共住院29天,医生诊断为:1.右髌骨粉碎性骨折;2.右膝部软组织挫伤。原告住院期间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髌骨骨折术后髌骨爪取出术+髌骨克氏针、钢丝内固定术。医生建议为:1.右下肢抬高制动,不可负重活动,右膝关节不可进行屈伸活动;2.门诊随诊;3.4周后回院复查右膝关节X片;4.建议出院后休假1年;5.住院期间每天须二个人陪护;6.1年后回本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及关节松懈术,约需手术住院费10000元。原告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5166.99元,其中被告人保东莞分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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