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4号(3)
6. 交通费800元。结合考虑原告蔡XX的伤情、住院时间及其对交通工具的选择、距离的远近等因素,本院酌定支持原告交通费800元。
7. 鉴定费850元。原告的伤残是因侵权造成,其为了查明残疾等级,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并支出评残费85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发票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8. 残疾赔偿金123728.41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两个九级伤残,本院酌情确认其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为23%,计算年限为20年。原告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事故发生前已在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