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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8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88号
原告:尹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二路XX号XXX房,身份证号码:***。
原告:何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二路XX号XXX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尹XX,系何XX丈夫,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广州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XX号凯达楼X栋XXX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双,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学城外环东路13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尹XX、何XX诉被告广州峻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XX、何春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由原告尹XX、何春燕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
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
二○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小娜
倪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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