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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87号


   原告:陈伟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丽阳街XX号1408房,身份证号码:440105XXXX12190051。
   被告:广州峻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B栋502房。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学城X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430482XXXX02131810。
   原告陈伟能诉被告广州峻和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伟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陈伟能负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
    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
   
   
   
     二○一三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小娜
    倪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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