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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77号(2)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依法
   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刘XX、钟XX、XX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因文东北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处理交通事故家属交通费、误工费共计634540元;2.被告刘XX、钟XX、XX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因文东北死亡应获得的赡养费95183元;3.被告刘XX、钟XX、XX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因文东北死亡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4.被告刘XX、钟XX、XX公司连带赔偿四原告丧葬费27842元、伙食费12500元、住宿费12500元;5.被告XXX增城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被告刘XX、钟XX、XX公司辩称: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以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农村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因肇事司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得到赔偿;家属交通费只是三个家属往返广州的公共交通费用,10000元明显偏高;误工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应得到赔偿;由于本案被告刘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被告方只需要承担70%的责任;我方垫付的费用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减。
   被告XXX增城支公司辩称:同被告刘XX、钟XX、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确认涉案肇事车辆在我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我司认为商业三者险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我司只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颜财连共生育多少子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18时55分许,刘XX驾驶粤AH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开泰大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二条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广州市萝岗区开泰大道石桥旧村路口由北往西右转弯时,遇文东北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载曾XX、文XX沿开泰大道中心绿化带以西第三条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结果粤AH484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体右侧与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文东北、文XX,造成文东北、文XX当场死亡,曾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穗公交萝认字[2013]第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X驾驶方向系、制动系及全车灯光均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文东北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搭载两名乘客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刘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文东北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文XX和曾XX无责任。
   受害人文东北的广东省居住证载明其居住在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2年7月19日;原告提交的《租住证明》载明,受害人文东北和原告曾XX自2006年4月起一直租住在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原告方陈述受害人文东北在广州市萝岗区以出卖其拆除的老、旧房屋的建材为收入来源。受害人文东北与原告曾XX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儿子文XX、文XX、女儿文XX。原告颜财连是文东北之母亲,出生于XXXX年8月5日,生育了包括文东北在内的两个儿子。
   另查明,被告XX公司是粤A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被告钟XX是该车的实际车主,被告钟XX将该车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被告刘XX是被告钟XX雇佣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职务行为,被告XXX增城支公司是该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间,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购买有不计免赔。被告XXX增城支公司提供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该条款中第九条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XXX增城支公司已对上述条款进行加黑,并在保险单中设有专门一栏进行阅读提示。
   事故发生后,被告钟XX、XX公司垫付丧葬费25400元、预付给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5000元。
   本案起诉前,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交纳保全费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还查明,本院(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广东省居住证、《租住证明》、村委会证明、家属情况调查表、家属户口登记簿、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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