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4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40号
原告:秦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开发区萝岗X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0111XXXX03043352。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张桥乡XX村XXX号,身份证号码:411024XXXX08011633。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XXX、XXX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
负责人:叶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X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XX诉被告孙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孙XX,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10月31日13时16分,在萝岗区开达路99号对出路段,原告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开达路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开达路99号对出路段时,遇被告孙XX驾驶粤ASXXXX号小型轿车沿开达路由东往西驶至东往东掉头,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中段骨折、左侧阴囊裂伤、睾丸挫伤”,经治疗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仍需全休半年,1月后拍片复查,不适随诊等。2013年5月24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左股骨中段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并支付了鉴定费850元。
被告孙XX驾驶粤ASXXX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其本人,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为该辆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8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7日二十四时止。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1.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93500.26元;2.被告孙XX赔偿5042.55元;(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16808.5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800元、护理费1120元、误工费21340元、伤残鉴定费850元、后期医疗费评估费720元、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75.3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由被告迳付原告。
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辩称:1.被告孙XX就粤ASXXXX号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予以确认,保险期限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该车未在我司处购买商业三者险。2.本次交通事故被告孙XX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孙XX承担30%的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3.我司已经在原告住院期间向其所在医院帐户支付了9000元医疗费,而被告孙XX是否垫付费用以及垫付多少费用请求法院依法查实,并在原告的赔偿款总额中扣除两被告已经支付的费用。其他答辩意见待质证阶段再发表。
被告孙XX辩称:同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另外,我总共已向原告垫付了1500元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13时16分,原告未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开达路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开达路99号对出路段时,遇被告孙XX驾驶粤AS5E31号小型轿车沿开达路由东往西驶至东往东调头,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从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1月14日,共住院14天,医生诊断为:1.左股骨中段骨折;2.左侧阴囊裂伤、睾丸挫伤;住院期间行左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生建议为:1.全休半年,1月后拍片复查;2.住院期间陪护,加强营养;3.不适随诊。原告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6808.5元,其中被告孙XX垫付医疗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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