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40号(2)
2013年5月24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编号为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104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左股骨中段骨折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建议给予原告取除内固定物后期医疗费用10000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共计1570元(包括后期医疗费评估费72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850元)。
原告提交了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载明原告自2006年开始至今在该单位从事电线安装工作,该单位对其工种实行多劳多得制度,正常工作期间月收入平均3300元。2012年10月31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请假进行治疗和休息八个月,期间没有工作,因此,该单位也依照相关规定没有向其支付工资。
另查明,原告系广州市萝岗区居民户口,原告母亲钟桂娟出生于1934年12月28日,原告母亲由包括原告在内的3名子女扶养。
还查明,被告孙XX是粤ASXXX号小型轿车的车主,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是该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庭审中,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单、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工作证明》、企业注册基本资料、证明、户口本、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孙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当根据双方行为在致损过程中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参考交警部门关于事故原因力的分析,本院确认,被告孙XX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依法应由被告孙XX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16808.5元,上述费用有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通知单、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汇总清单等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后续医疗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住院治疗,且需进行拆除内固定手术,鉴定机构亦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费用约10000元,考虑到该项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为减免诉累,本院予以支持后续医疗费10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共住院14天,其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院支持以5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50元/天×14天)。
4.营养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身体损伤,且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证明,考虑其实际伤情和住院时间,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800元。
5.护理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共住院14天,医嘱注明住院期间陪护,考虑到其伤情,原告住院期间确需护理,原告请求护理费有理据,本院参考广州地区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酌情以80元/天支持原告护理费为1120元(80元/天×14天)。
6.误工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其请求治疗和休息期间的误工费有理据。原告已提交证据证实其月收入为3300元,医嘱注明全休半年,综合查明的事实,误工时间计算至全休之日止,故本院计算其误工时间为194天(住院14天+全休180天),本院支持误工费为21340元(3300元/月÷30天×194天)。
7.鉴定费。鉴定费1570元系为确定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而支出,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且该费用有鉴定机构的收费发票可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1570元。
8.残疾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本项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部分。(1)残疾赔偿金。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十级伤残,原告系城X镇居民户口,综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以10%为系数,按广东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年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20年为53794.96元(26897.48元/年×20年×10%)。(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系城镇居民户口,综合查明的事实,本院以10%为系数,按广东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251.82元/年的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发生时原告的母亲钟桂娟满77周岁,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为5年,其有3名扶养人,计算系数为1/3,本院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375.30元(20251.82元/年×5年×10%×1/3)。上述(1)、(2)项总额为53794.96元+3375.30元=5717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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