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40号(3)
9.交通费。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伤,其主张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结合其治疗时间及住所与医院的区间距离酌情支持500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十级残疾,在生活和工作中必将面临诸多不便和精神痛苦,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上述各项损失合计113008.76元,其中医疗费26808.5元(16808.5元+10000元),先由被告人保广州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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