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8号



   原告:符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双槐镇花园街XXX号附XXXX号,身份证号码:510226XXXX03096430。
   委托代理人:杨XX,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钟XX,男,汉族,XXXX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开发区山下街八巷1号,身份证号码:440111XXXX10113314。
   被告: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XXX号XXXX房。
   法定代表人:梁XX。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XXX号XXX房。
   法定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扬,男,XXXX年12月1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钟XX,男,汉族,XXXX年7月22日出生,住广州市萝岗区萝峰路208号,身份证号码:440111XXXX07223333。
   原告符XX诉被告钟XX、广州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险公司”)、钟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峻于201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钟XX,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扬,被告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9日,被告钟XX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粤A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彩文路中心护栏以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该车右侧护杠与同车道同方向前方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钟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12月24日出院。2013年5月7日,原告的伤势经法医鉴定构成2处十级伤残等级。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后续医疗费(颅骨修补术)25000元,误工费15525.5元,护理费1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3000元,法医鉴定费850元,残疾赔偿金72544.1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被告联合保险公司辩称:一、对交警查明的事故发生事实、经过以及责任划分都没有异议。二、确认肇事车辆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期限是从2012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确认肇事车辆在我司处投保了5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是从2012年2月24日起至2013年2月23日止。三、事故发生后我司已向原告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四、我司对原告所诉请的各项诉讼请求及金额有部分有异议,具体如下:误工费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时间过长,护理费只同意按照80元/天计算住院25天,且只同意计算1个人;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营养费有医嘱,具体由法院酌定;法医鉴定费对发票上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我方认为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残疾赔偿金应参照2012年的标准,伤残系数应是11%;交通费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要求法院调低;5、我司不同意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钟XX与被告钟XX共同辩称:同意被告联合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XX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被告钟XX未按照规范安全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粤A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彩文路中心护栏以西第二条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该车右侧护杠与同车道同方向前方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责任。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2012年11月29日入院,同年12月24日出院,住院共计25天。《出院证》载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2人陪护,出院后需1人陪护2个月,3个月后返回医院行颅骨修补术(大概费用25000元)。被告钟XX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向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原告评残的申请,于2013年5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颈3椎体棘突及颈7椎体右侧椎板骨折致颈部活动部分受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