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8号(2)
另查,原告为城镇居民户口。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妻子吴X与护工护理,出院后由妻子护理。2013年1月22日,广州XX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原告是该公司员工,2012年1月至11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947.88元。2013年2月20日,广州柒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原告妻子吴X的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2012年11月29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吴X向公司请假2个月护理丈夫,公司扣发其2个月的工资。
再查,粤A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XX公司,实际所有人是被告钟XX,其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经营。被告钟XX是被告钟XX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钟XX正在为被告钟XX提供劳务。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分别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侵权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客观清晰,本院予以采信。粤AH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有责任(过错),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因被告钟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钟XX是被告钟XX所雇佣的司机,被告钟XX将肇事车辆挂靠在被告XX公司处经营,故由被告钟XX与被告XX公司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的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本院核定如下:
1.后续治疗费25000元。《出院证》载明原告需返回医院行颅骨修补术,大概费用25000元,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对该项必然发生的取内固定物费予以支持。
2.误工费15525.5元。原告2012年1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5月7日评残,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误工时间合计159日,原告月平均工资2947.88元,误工费为:2947.88÷30×159=15623.8元,原告仅主张15525.5元,本院从其请求。
3.护理费10400元。原告住院共计25天,出院后需1人陪护2个月,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由妻子吴X与护工护理,出院后由妻子陪护,合乎常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妻子吴X月平均工资为3200元,护理费合计:3200÷30×(25+60)+80×25=11066.7元,原告仅主张10400元,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照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原告住院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25=1250元。
5.营养费1000元。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医嘱建议需加强营养,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1000元。
6.鉴定费850元。原告的伤残是因侵权造成,其为了查明残疾等级,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并支出评残费850元,有相应的鉴定费发票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72544.1元。原告在事故中造成2个十级伤残等级,赔偿系数定为12%,因其为城镇居民户口,本院按广东省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30226.71×20×12%=72544.1元。
8.交通费300元。结合原告的伤情、治疗时间及其住所与医疗机构的乘车区间距离,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
9.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2个十级伤残,必将在生活和工作中面临诸多不便,遭受精神痛苦,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上述1-9项损失合计136869.6元。
其中,第1项医疗费用为25000元,超过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余下的15000元(25000-10000),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钟XX与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故该15000元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300000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
另外,第2-9项死亡伤残赔偿额合计111869.6元,超出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故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余下的1869.6元(111869.6-110000),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钟XX与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故该1869.6元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300000元的保险限额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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