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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7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70号



   原告: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XX镇XX社区那楞屯XX号,身份证号码:45213***8X。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水口镇弱角村委会新屋999号,身份证号码:440223****4。
   被告:广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XXX号创氏大厦B402。
   法定代表人:邓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下沙仁安里2号。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XX大厦701、702、706、707、708、710、807。
   负责人:丁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人民街5-32号。
    原告黄XX诉被告欧阳XX、广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保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欧阳XX,被告XX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财保广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6日,被告欧阳XX驾驶粤A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粤A1543挂号重型集装箱挂车沿天鹿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天鹿南路联和路口时忽视路面安全,失控碰撞到路边路灯及路树,路灯倒下时砸伤站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原告黄XX,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阳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12月26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仍需定期复查,后续治疗费约20000元。2013年3月13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构成玖级伤残,并支付鉴定费用840元。被告XX运输公司是粤AXX号重型牵引车、粤A1543挂号重型集装箱挂车的车主,被告XX财保广东分公司为两车承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两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伤残赔偿119066.27元;2、被告欧阳XX、广州市XX运输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对上诉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包括: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280元、误工费11083.33元、残疾赔偿金75312.94元、伤残鉴定费8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迳付给原告)
   被告XX财保广东分公司辩称:1、我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都没有异议;2、涉案肇事车辆牵引车及挂车的投保情况是:牵引车及挂车两车都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两个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内,挂车的保险期限是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牵引车的保险期限是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17日,原告的诉请是在两个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商业三者险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3、本案被保险人已为原告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且据了解,被保险人除垫付医疗费外,还另外垫付了3000元,要求法院予以核实并予以扣减;4、原告的各项诉请依据不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欧阳XX辩称:与XX财保广东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XX运输公司辩称:与XX财保广东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另外我司为原告垫付了36256元医疗费,还垫付了3000元其他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被告欧阳XX驾驶粤AXX号重型牵引车牵引粤A1543挂号重型集装箱挂车沿天鹿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天鹿南路联和路口时忽视路面安全,失控碰撞到路边路灯及路树,路灯倒下时砸伤站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原告黄XX,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欧阳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龙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内下1/3处粉碎性骨折,左第4、5肋骨骨折,左桡骨茎突骨折。并于2012年10月27日行左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出院,共住院61天。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护理、定期复查、二期手术费用约20000元;患肢忌提重物,休息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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