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6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60号
原告:李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千阳县城关镇开发区X号,身份证号码:610328XXXX01261822。
委托代理人:张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广东众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XX,男,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纬路72-2-507,身份证号码:210905XXXXXX270015。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XX物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钱塘江路南(中货办公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XX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毅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莉、被告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XX、被告营口XX物流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11月4日19时30分,在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开源大道路口,被告季XX驾驶辽H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A26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萝岗区开创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开源大道路口南往南调头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辽HA263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侧与李XX驾驶的电动车碰撞,造成李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1月8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被告季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X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受伤后送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踝部车祸伤,左足第一跖骨闭合粉碎性骨折,左足内侧楔骨闭合完全性骨折等,于2013年1月31日出院。2013年4月10日经南方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被告季XX驾驶的辽H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A263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两车车主是被告营口XX物流公司,被告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为两车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两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期限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0000元、伤残赔偿156402.14元;2.被告季XX、营口XX物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69828.07元;被告人民财保险营口市分公司对此在两车承保的两个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两项包括医疗费78725.07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1825元、误工费12430.96元、伤残鉴定费850元、残疾赔偿金69933.4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753.72元、交通费1103元、日常用品2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等共计246230.2元;3、本案财产保全费、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季XX、被告营口XX物流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人民财保营口市分公司答辩称:1.涉案肇事车辆辽HXXXXX和辽HA263挂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主车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是50万元,挂车的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是5万元;2.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只在医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3.应提交司机的身体条件证明方能证明该驾驶证的有效性,否则在无法证实驾驶证是否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4.护理期应当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因此我方不予确认诊断证明中关于护理及后续医疗费的医嘱的关联性,且根据原告的伤情不需要在住院88天出院后还要继续护理半年时间;5.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6.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7.陪护床的购买费用既不属于护理费也不属于残疾器具,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该费用的必要性;8.证据八中的日常生活费用不属于生活用品范畴,且没有证据证实该费用的必要性;9.根据误工证明及银行费用明细可以看出原告受伤后其公司仍有向其发放工资,故误工费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计算;10.在没有任何条款的约定情况下原告要求我方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没有事实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应该承担及承担多少全部都应依照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如无保险条款则无法确定;11.保险公司只承担医疗费中的医保部分,至于何为非医保费用我方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鉴定;12.拆除内固定费用按照广州市的市场价一般都是7000-8000元左右,原告主张13000元明显过高;13.营养费要求过高;14.护理费只同意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5.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系数应当按照11%计算。16.交通费数额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抚养年限由法院依法审查;17.精神损害抚慰金我方认为原告主张过高,应按1万元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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