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9号(3)
10. 鉴定费800元。鉴定费系为确定原告损害后果而发生,属于合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原告支出的鉴定费800元有鉴定机构的收费发票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上述1-10项损失共计177834.13元,其中医疗费26349.9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共计34349.9元,由被告XX财险广东分公司先予赔偿10000元,其余24349.9元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曾XX赔偿50%为12174.95元。原告其余损失143484.23元(177834.13元—34349.9元)由被告XX财险广东分公司赔偿先予赔偿XX0000元,其余33484.23元(143484.23元-XX0000元)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分担,由被告曾XX赔偿50%为16742.12元。被告XX财险广东分公司已经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故其还需在交强险死亡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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