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1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10号



   原告:涂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XXX区XX-X号,身份证号码:352622XXXXXX083610。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XX号XXX之一B室。
   法定代表人:谢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XX,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XX号XXXX房。
   法定代表人:涂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涂XX诉被告广州市东正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XX、刘X,被告委托代理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坐落于广州市萝岗区暹岗村北侧颐年园二期第四幢已完工未装修的建筑面积4269.0571平方米的期房出售给原告,总计房款1571万元;2007年5月28日,双方再签订一份《商品房预购合同》,约定被告将颐年园二期第四幢已完工正在装修的建筑面积2838.77平方米的期房出售给原告,总计房款1045万元。自此,原告共向被告购买7107.8271平方米房产,均价3680元。被告承诺按统一开发的交楼标准(包括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于2007年5月30日至7月30日之间交付房屋,并在交付房屋之日起150日内办理产权预售登记。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所有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付房屋和办理预售登记。对此,原告本着最大的诚意多次与被告协商,在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主动作出准备履行合同的《声明》后放弃追究其延迟交楼一年多的违约责任。然而被告仍然不守承诺,违反自己承诺的时限,在《声明》约定的期限内依旧没有交付房屋。原告于2008年10月10日诉诸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200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09年3月5日前交付房屋,2009年10月30日前办理房屋预售证并完成房屋附属的绿化工程,2011年12月31日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如被告未依约履行上述四项义务中的任何一项,每项延迟一天,按原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承担房款成交额的每日0.5‰的违约金。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