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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3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邓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街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邓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街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邓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街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邓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原告:邓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队XX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原告:邓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XX市XX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李施,广东古风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江西省宜春市XX市XX路XX号。
   负责人: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小柏,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包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系被告高XX的妻子。
被告:包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何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街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廖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XX镇XX村XX队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
原告邓XX、邓XX、邓XX、邓XX、邓XX、邓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下称人民XX公司)、高XX、包XX、何XX、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启星、莫李施,被告包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民XX公司、何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3年1月31日19时5分被告高XX驾驶方向系不合格的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载16%在广汕公路XX村XX对出路段南侧路边由南往东借道驶入广汕公路时,遇被告何XX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戚XX等十三人沿广汕公路以75.87km/h由西往东驶至,结果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左侧与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戚XX当场死亡,被告何XX等十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核定,被告高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戚XX等人无责任。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被告包XX,实际使用人为被告高XX,被告人民XX公司承保了车辆的保险。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张XX。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 624491.6元(具体赔偿项目如下: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26897.48×20=5379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处理后事交通费3000元、处理后事误工费5000元、处理后事住宿费700元,合计674491.6元,其中被告二、被告三已支付了50000元,因此五被告连带承担624491.6元);2.本案的诉讼费、诉前财产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被告人民XX公司答辩称:1.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合理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根据责任认定,我方对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承担不超过70%的赔偿责任。2.赣CXXXX货车在我处仅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0000元,且未投保不计免赔,故应扣减免赔率15%。3.因上述车辆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应增加免赔率10%。4.我方司机及车主已支付50000元赔偿款,应在我方责任中扣减。5.原告诉求要求过高,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且计算年限错误,要求精神抚慰金因司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无法律依据。6.我司不承担诉讼费、住宿费等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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