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36号(2)
被告高XX、包XX辩称:我在垫付门诊费用时,发现名单中总共有15人,而涉案肇事车辆总共是有14个座位,证明对方所乘坐的车辆有超载情形。
被告何XX辩称: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过高,不清楚原告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原告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城镇居民户口性质。我总共垫付了其他伤者医疗费19632.96元。被告张XX的答辩意见与被告何XX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19时5分,被告高XX驾驶方向系不合格的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载物超载16%在广汕公路XX村XX对出路段南侧路边由南往东借道驶入广汕公路时,遇被告何XX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戚XX、何志广、周金凤、何刘娇、李三妹、黄玉英、何有仙、何秋菊、何月笑、潘玉龄、黄爱英、徐德花、刘月飞等十三人沿广汕公路以75.87km/h由西往东驶至,结果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左侧与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戚XX当场死亡,何XX、何XX、周XX、何XX、李XX、黄XX、何XX、何XX、何XX、潘XX、黄XX、徐XX、刘XX等十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戚XX、何XX、周XX、何XX、李XX、黄XX、何XX、何XX、何XX、潘XX、黄XX、徐XX、刘XX没有责任。
另查明,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包XX,该车的实际管理人是被告高XX,被告人民财产高安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人民财产高安支公司承保了该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保险条款第九条载明:“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事故发生时处于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内。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张XX,事故发生前被告张XX将该车借给被告何XX使用。
死者戚XX,出生于1949年7月8日。原告邓XX是死者丈夫,原告邓XX、邓XX是死者儿子,原告邓XX、邓XX、邓XX是死者的女儿。事故发生前,原告从事园林绿化工作。死者戚XX原户口地在广东省从化市XX街XX村212号。原告提供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载明:死者生前已在该村居住十五年,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屋主何桂杨,并在该村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原告还提供何XX的户口本,上显示户别为居民户口家庭户。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XX因本案交通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事故还造成何XX、何XX、周XX、何XX、李妹、黄XX、何XX、何XX、何XX、潘XX、黄XX、徐XX、刘XX等人受伤。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下称民事判决书)确定同次事故已就其损失赔偿起诉法院的伤者的死亡伤残赔偿费用之和为113708.67元,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其他伤者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判决书同时确定被告人民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他伤者人身损失共计65028.32元,另,本院为本案原告预留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90%。
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高XX、包XX共赔偿原告6100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亲属关系证明》、村委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侵权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的认定客观清晰,本院予以采信。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有责任 (过错),被告人民财产高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高安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鉴于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时有超载情形,按照商业三者险的合同条款约定,被告人民财产高安支公司可免赔25%;仍有不足的,因被告高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张XX是粤AXXXXX号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对该车制动系不合格具有过错,故应各自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结合各被告在原告损失发生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高XX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XX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XX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另外,虽然赣C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发生前方向系不合格,但该车的实际管理人是被告高XX,被告包XX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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