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73号(2)
一、被告梁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姚XX车辆维修费共4945元;
二、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9元,合计114元,由被告梁XX负担81,原告姚XX负担33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
二○一三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小娜
罗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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