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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0号



   原告: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XX大道XX号之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廖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XX大道XX号之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XX大道XX号之二,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廖XX,身份信息同上。
   原告:阙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章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XX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生,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XX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
22层。
   负责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宇,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碧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商贸城XX号XX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郭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廖XX、廖XX、廖XX、阙XX、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刘XX、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生,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宇,被告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11月13日13时30分许,原告的亲人阙XX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萝岗区XX公路商场路路口路段,发生被被告刘XX驾驶的粤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XXXXX重型普通半挂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阙X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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