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号
原告:闫晶,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原告:江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原告:江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XX区XX镇XX街X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金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伟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凡,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XX街XX路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郑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XX街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XX区XX街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告:XX公司,营业场所:佛山市XX区XX大道XX层。
负责人:夏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路XX号XX座,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吕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中国XX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16、17、27、28楼。
负责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学城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闫XX、江XX、江XX、金XX诉被告王XX、郑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吕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伟民,被告王XX,被告郑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XX,被告吕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的穗公交萝岗认字[2012]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2年5月5日凌晨2时30分,被告王XX严重醉酒(其血液样本检出酒精含量为217毫克/100毫升,远超法定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驾驶登记为被告郑XX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XXXXX的蒙迪欧小汽车,与被告吕XX驾驶逆向行驶的自有的粤YXXXXX奇瑞小汽车相撞,直接导致坐在被告吕XX所驾车辆上的江虎当场死亡,被告王XX和被告吕XX对事故均承担同等责任,江虎没有责任。
不幸发生后,远在信阳老家的原告江XX、金XX和其他家属亲人立即从老家赶来,料理善后。被告王XX支付了20000元、被告吕XX支付了8000元使原告得以解燃眉之急,用来支付了家人亲友食宿以及办丧费用。但江虎入土为安后,原告与被告王XX及被告吕XX协商赔偿时,被告态度消极,导致协商未果。
江虎因此意外而身故,原告希望得到依法赔偿。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关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如下:1.死亡赔偿金,江虎在2010年5月即入职萝岗区一家企业工作,工作超过一年,适用广州市标准,死亡赔偿金为537950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江虎作为家庭的唯一儿子突然离世,留下不满2岁的女儿,对父母两位老人,对整个家庭的打击无法用金钱衡量,按现通行标准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0000元。3.丧葬费,按照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27842元。4.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江XX应扶养至满18周岁,扶养费计165052.33元,原告江虎父母两人,都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耕地人均不足0.2亩,无法维系生活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江虎有一妹江XX(已成年)分担一半,其父母两人扶养费计405036.4元,因年扶养费总计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故调整按上一年度标准计,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调整为405036.4元。5.江虎亲属从外地来广州奔丧交通费用、食宿费,根据现有票据计9251元,亲属奔丧误工费,共10人6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酌情计算为3000元。以上5项合计赔偿金额为1083079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其余部分按照事故认定书平分责任,各负担50%,扣除已支付金额,即为诉讼金额。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扣除被告XX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部分后,被告王XX和被告吕XX是直接引起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按照交警认定,各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郑XX作为成年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任由严重醉酒的被告王XX驾驶,存在严重过错,理应与被告王XX承担连带责任;被告XX公司和被告XX公司作为商业险承保公司,依法应当在其相应商业保险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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