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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5号(2)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110000元;2.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66539.5元(扣除已付20000元);被告郑XX对此项请求全部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保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吕XX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78539.5元(扣除已付8000元);被告XX公司在商业保险车上人员险10000元保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意见。
   被告郑XX答辩称:1.我是机动车所有人,与肇事司机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2.肇事司机向我借车时,没有饮酒,具有驾驶资格,同时,我也一再嘱咐他驾车不要饮酒,饮酒时不要驾车,我没有任何过错。3.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对方车辆违章逆行占用我方车道造成的,对方的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肇事司机不听叮嘱,违法饮酒驾车造成的。4.我也是受害者,我的车辆因他们双方的违章行为而受损。车辆只是一种交通工具,不能因为所有权是我的,就认为我有责任,因为在车辆借出之后,我对车辆已不能实施有效控制管理。
   被告XX公司答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但因肇事司机系醉酒驾驶,按保险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司只在交强险110000元限额内负责垫付,并且垫付后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在商业险中不负责赔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有关双方的责任划分,原告的要求过高;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的扶养年限及标准有误,请法院依法核算;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及住宿费等应依据相关规定应按3人不超过3天计算;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吕XX答辩称:发生事故时我并没有逆行,是因为我开车开过了头,但我想转弯,由于当时是下雨天,我在慌乱中打错了方向盘。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被告XX公司答辩称:粤YXXXXX由我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属于商业险保险合同,我司请求法院在商业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险10000元保额内判决我司承担赔付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对此我司予以确认;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可被告XX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2时30分,被告吕XX驾驶粤YXXXXX号小型轿车搭载江虎沿永顺大道西侧路面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广州市萝岗区永顺大道江东村路口时,遇被告王XX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0mg/100ml)驾驶粤YXXXXX号小型轿车沿永顺大道西侧路面由北往南驶至,结果粤YXXXXX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与粤YXXXXX号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江虎当场死亡,被告吕XX、王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穗公交萝岗认字[2012]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吕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王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江虎没有责任。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江虎于2012年5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受害人江XX于2010年5月28日至2012年5月在广州市XX公司工作,每月均有工资收入,并先后居住在该公司宿舍和广州市萝岗区XX村XX路XX街XX号XX。受害人江XX与原告闫XX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女儿原告江XX,原告江XX出生于2010年8月22日。原告江XX、金XX是江XX之父母,分别出生于1958年12月28日和1961年11月19日,生育了包括江XX在内的两个子女。
   原告提交的信阳市XX社区XX镇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江XX的母亲在该社区九北组,现人均土地不足0.2亩,家庭没有其它收入,生活在最低水平线上。原告提交了金XX的《影像科MRI诊断报告书》以证明原告金XX患有严重颈椎病,2011年即到医院进行了检查治疗。原告提交了江XX的医院检查及住院资料以证明原告江XX患有严重颈椎腰椎疾病,因家庭困难至今未手术。
   原告还提交了宏洲宾馆结账单以证明其支出了住宿费,结账单显示原告共支出住宿费1792元;原告还提交了机票、火车票等票据以证明其所支出的交通费及餐费。
   另查明,被告郑XX是粤YX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被告王XX是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司机,被告XX公司系该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交强险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被告XX公司亦承保了该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上述条款以黑体字标明。被告吕XX是粤YXXXXX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也是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司机,被告XX公司承保了该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王XX已垫付费用20000元,被告吕XX已垫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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