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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9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9号



   原告:李XX,男,XX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泰峰,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公社XX大队第XX生产队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代理人:夏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熊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路XX号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原告李XX诉被告夏XX、广州XX公司(以下简称“广州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毅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峰、被告夏XX、被告广州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2年7月26日8时40分,被告夏XX驾驶粤AXXXXX号大型客车沿XX一路由西往东驶入XX路路口时,适遇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夏XX负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夏XX是粤AXXXXX号车的驾驶员,被告广州XX公司是该车车主,被告XX公司对该车承包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民币128188元,上述债务中属于交强险赔偿的部分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中优先赔偿。包括医疗费24324.9元、残疾赔偿金53794.9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护理费1680元、误工费12833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7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616元,合计157008.86元,扣减交强险12万元后再按同等责任分摊,然后再扣减被告一垫付的12508.2元,再加交强险12万元;2.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夏XX、广州XX公司辩称:被告广州XX公司已在被告XX公司处购买了保险,故涉案所有损失都应由被告XX公司进行赔付。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XX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XX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我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我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的诉讼请求进行赔付;2.只同意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进行支付,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自行承担;3.我司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4.因为我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且原告也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我司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护理费我司只同意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6.对原告提交的收入证明不予确认,只同意误工费按城镇居民的最低工资收入水平进行赔付。误工天数应计算至评残受理前一天为90天;7.因原告没有提交发票,我司不同意赔付交通费;8.营养费要求过高,请法院酌定;9.鉴定费是原告的举证费用,且不属交强险赔付范围,我司不同意赔付;10.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被扶养人的户口性质计算,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应计算至月份,原告父亲在发生事故时还未满60周岁,故其不应成为被扶养人。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8时40分,被告夏XX驾驶粤AXXXXX号大型客车沿XX一路由西往东驶入XX路路口时,适遇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X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第44011652012047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夏XX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8月16日,共住院21天。出院诊断:1.右前额开放颅骨骨折并左额叶脑内血肿;2.开放性鼻骨骨折;3.颅底骨折;4. 1 松动、21 1 冠折;5.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全休半年,住院期间陪人;2.3月后至此修复、检查;3.加强营养。注意休息,避免剧烈运动;2.隔天换药,术后8天拆线;3.不适随诊。原告出院后,因病情需要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共产生医疗费2432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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