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9号(3)
4. 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住院治疗,有权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21天,要求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50元(50元/天×21天),本院予以支持。
5.护理费1680元。原告住院共21天,住院期间确需专人护理,原告要求一8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1680元(80元/天×21天),未超过广州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一般劳务报酬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6. 误工费11900元。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致残导致持续误工,其误工时间计至定残前一天,共计102天。原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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