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柯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杨正平,湖南省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县XX乡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16、17、27、28楼。
   负责人: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楚莹,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柯XX诉被告刘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平,被告刘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加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12月4日18时29分许,被告刘XX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萝岗区XX街XX村XX路XX号对出路段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2年12月5日,广州市萝岗交警大队作出被告刘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第44011652012079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2年12月5日,原告在广州市萝岗区中医院门诊急诊。2012年12月5日,原告在广东省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2月21日,因无钱交纳医疗费被迫出院。原告的伤经医生诊断为:1.脑震荡;2.腹腔闭合性损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出院医嘱:全休1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继续门诊治疗;备注:住院期间留陪1人。
   综上所述,被告违反交通法规撞伤原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627.20元、误工费46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15269.2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1.除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原告主张的各项数额均有异议,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前财产保全费与我司无关。
   被告刘XX辩称:与被告XX公司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18时29分,被告刘XX驾驶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在XX街XX村XX路XX号对出路段左转弯时,碰撞到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第44011652012079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广州市萝岗区中医院门诊进行急诊治疗,后原告进入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从2012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21日,共住院16天,医生诊断为:1.脑震荡;2.腹腔闭合性损伤;3.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为:全休1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继续门诊治疗;住院期间留陪1人。原告在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5627.2元。
    原告提交了个体工商户广州市天河龙洞农贸市场经营者李XX出具的《证明》,载明原告为其雇请在该农贸市场金鱼档做工,每月工资3500元,原告于2012年12月4日在广州市萝岗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因该交通事故非其雇请的工作造成,故从2012年12月5日起,原告住院及病休期间,其不发原告任何工资。
   原告提交了广州市凯特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李XX于2012年9月份入职该公司至今;原告提交了李XX工资条3张,以证明陪护人月工资收入2800元。原告还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以证明其产生交通费242元。
    还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产生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费320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证、相关收费票据、交通费票据、《证明》、广东省居住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资条、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当根据双方行为在致损过程中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参考交警部门关于事故原因力的分析,本院确认,被告刘XX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XX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依法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依法由被告刘XX承担赔偿责任。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