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9号(3)
8. 营养费600元。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左胫腓骨中下段骨折、右腓骨中断骨折等伤害,医嘱亦证实其需加强营养,故本院酌情支持营养费600元。
9. 残疾赔偿金106365.31元。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项损失包含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2个部分。(1)残疾赔偿金。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十级残疾,本院确认其残疾赔偿金计算系数为10%,计算年限为20年。原告提供之证据可以证实其在广州居住和工作,故其请求按广东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97.48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确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26897.48元/年×20年×10%=53794.96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发时原告父亲朱XX年满66周岁,母亲李XX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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