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42号(2)
2012年9月24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区大队作出第4401167201206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XX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9月22日出院,住院1天,出院医嘱:继续治疗。2012年9月22日,原告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10月10日出院,住院19天,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处理建议:1.卧床休息,暂勿下床活动;2.1个月后返院复诊。2012年10月10日,原告再次前往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7日出院,住院28天,出院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术后术口不愈合。出院医嘱:1.避风寒、慎饮食、调情志(加强营养);2.门诊继续复查,定期换药,定期复查X片,如有不适即刻复诊;3.患肢避免负重,避免剧烈运动,复诊后依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4.注意保护患肢,医师指导下行合理功能锻炼;5.全休三个月(骨折愈合后拆除内固定,费用约1万元);6.住院期间陪护1人。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共住院48天,共产生医疗费49703.16元,因伤情需要支付140元用于购买拐杖。
2012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粤衡正【2012】临鉴字第7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谭XX因车祸钝性暴力所致右胫骨平台凹陷性骨折,现右下肢负重困难,右下肢活动功能丧失10%以上,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十级伤残。为此原告支付了伤残等级鉴定费700元及复印、打印费100元。
另查明,原告谭XX是居民户口,事故发生时其母亲钟焕娣80岁,没有收入来源,需由包括原告在内的5名子女抚养。原告自2010年3月1日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广州市XX公司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自事故发生后,请假在广州市正骨医院住院治疗,其用人单位已停发其工资。
还查明,粤AXXXXX号小型轿车司机和车主为被告黄XX,事故发生时被告黄XX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车型相符。该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是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事故发生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内。该车辆的商业第三者险的被保险人是被告黄XX,保险人是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保险限额是200000元,投保了覆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内。
被告人民财保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间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五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七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二)精神损害赔偿;……(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确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驾驶证、行驶证、出院记录、诊断证书、伤病证明、病程记录、出院小结、门诊住院收费收据、收款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工作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据证明事实说明、医疗费用审核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侵权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被告XX公司提出的商业险保险合同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XX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范围的问题。第一,被告黄XX在被告XX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因此形成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亦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在发生合同约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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