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9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94号
原告:邓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区XX社XX号地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何日新,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月璋,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XX镇XX村XX山庄。
负责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子殷,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倩仪,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原告邓XX诉被告广州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远强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日新、王月璋,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子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合议庭于2013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日新、王月璋,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子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申请广州市经济适用房时被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原告名下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是增城XX山庄XX房。原告从来没有购买过该房屋,原告在1998年期间,曾被朋友邀请一同到澳洲山庄旅游,该团有一百多人,每个参团人员都必须交出身份证登记,并在登记册上签名,留下个人资料的同时要求每个人都要在他们已备好的几份资料后面签名,资料内容不让看,原告随大流地在山庄人员指定的地方签了名,山庄人员向每人派送了100元。原告此后再也没有去过XX山庄,更没有出资购买房屋及办理贷款抵押登记,得知被告盗用原告的个人资料办理了房产登记及贷款抵押登记,原告怒火满腔,原告妻子多次找被告理论未果,原告无奈之下报警求助,被告才拿出解除购房协议书给原告妻子签名,并要求协议签订日期写2000年4月19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原告妻子照写了该日期。但被告却始终不肯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登记,也不到银行撤销贷款登记。综上,被告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上签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还利用原告的个人资料办理了房地产证和抵押登记,收取了贷款资金,侵犯了原告权益。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购买增城XX山庄XX房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2.撤销增城XX山庄XX房的抵押登记;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原告与被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199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付款方式为15年免息分期付款。1999年10月双方签订《关于更改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15年银行按揭付款,约定由原告支付银行按揭的本金,被告承担利息。涉讼房屋于1999年11月3日在增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1999年10月27日,原告、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三支行签订《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工行三支行贷款19万给原告用于购买涉讼房屋,原告以房产作为抵押,被告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年12月6日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以上《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都是原告签订的,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经过公证处公证,既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利用其身份资料办理房产证和抵押手续的行为,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原告违约在先,导致被告蒙受巨大损失。原告签订《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后,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02年,工行三支行向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认定了《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判令解除《购房抵押借款合同》,该判决已生效。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导致被告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2012年底,原告找到被告,提出解除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放弃上述两套房屋收益包括债权债务,考虑到被告负有连带清偿银行贷款的责任,且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原告为免除其责任,要求被告将签订日期倒签为2000年4月19日。由于被告无力归还银行的贷款,上述房屋仍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注销房屋买卖手续,并非如原告所称“被告始终不肯到房管部门办理撤销登记,也不到银行撤销贷款登记。”
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0日,增城市建设局向被告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允许被告销售包括XX镇XX村XX山庄XX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在内的楼盘。
199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涉讼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成交价格313068元;付款方式为15年免息分期付款。1999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关于更改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将涉讼房屋的付款方式改为15年银行按揭付款,由此产生的利息全部由被告负担。《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关于更改付款方式的补充协议》中多处有原告的签名,原告主张其是在被告的欺骗下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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