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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2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长龙,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崔雅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毅鹏,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被告:XX公司,住所:深圳市XX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
   负责人:郭XX。
   原告廖XX诉被告区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代理审判员邓毅君、人民陪审员钟秋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雅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区XX、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9月24日9时15分,原告廖XX、被告区XX各自驾驶车辆在XX萝岗路段由北向南行驶,因被告不保持安全距离撞到原告车辆车尾部位,致使原告车头与前方行驶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车头与车尾受损。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出具编号为44010020111890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往广州市XX公司维修,维修费总计29300元。被告以原告车辆维修费用与保险公司定损不一致为由,拒绝理赔,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原告无奈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为此支出了额外的交通费用,造成交通费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区XX向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被告XX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被告区XX的损害予以赔偿。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区XX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9300元;2.被告XX公司对第一项请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就财产损失2000元直接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被告XX公司对第一项请求扣除交强险赔偿范围后剩余维修费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27300元理赔款;4.被告区XX赔偿原告本次交通事故期间所支出的交通费2900元(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12年11月22日合计58天,每日50元,共2900元);5.被告区XX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述总费用322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2013年1月10日约为260元);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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