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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号



   原告:钟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街XX街XX号XX幢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刘XX,住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街道XX街XX号整栋。
   被告:XX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XX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
   负责人:雄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钟XX诉被告刘XX、刘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诗桥,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刘XX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8日11时29分许,被告刘XX驾驶粤XXXXXX重型厢式货车(下称“肇事车”)在XX路XX路口由西往东行驶,由于变道原因影响第三人吕韬驾驶的粤XXXXXX学(下称“受损车”)的正常行驶,造成了原告所有的粤XXXXXX学教练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处理,出具了编号为LG00026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并认定被告刘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人吕韬没有责任。经查明肇事车为被告刘XX所有,并在被告XX公司处购买了商业险。该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受损车辆维修花费27042元及拖车费300元的损失。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刘XX的过错造成原告经济严重受损,是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刘XX是肇事车车主及被告XX公司是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人,所以均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7042元、拖车费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484元及其他费用(公告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刘XX未应诉及答辩。
   被告XX公司辩称:1.原告及被告刘XX、刘XX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运输管理条例》、保险条款等相关规定,需要提供相关合法的证件来证实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我司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关系依法有效成立,根据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五项的约定,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书的,属于保险免赔范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条例》第21条及23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为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员应当具有货运从业资格证。4.本案中肇事车辆的行驶证、保单上记载为货运车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及法律条款,原告方及被告刘XX、刘XX应该提供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才能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否则,我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商业险范围不予赔偿。5.对于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原告提供的维修车辆所花费的经济损失,并不能证明所花费的是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6.汽车维修单位对汽车进行维修是以盈利为目的,原告的经济损失27342元,已经包含了汽车维修单位的盈利收入,故本次事故中对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由相关有鉴定资质的报告为准,我公司在事发后对标的车辆进行了评估定损,定损金额为20004.05元,该定损过程是我方与被保险人和受害者一起参与的,是公平、公开的,该定损方案以及定损结果也是可以对该车辆的损失部位进行维修的,我公司只认可20004.05元。7.对于原告主张的拖车费没有异议。8.我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本次事故的真实承担者为被告刘XX、刘XX,我公司只是基于保险合同而参与到本案的诉讼当中,是被告刘XX、刘XX的责任替代者,本案诉讼费应该由被告刘XX、刘XX分担。9.原告缴纳的公告费用为原告的诉讼成本,并非为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过错,不应由我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11时29分,被告刘XX驾驶粤XXXXXX重型厢式货车在XX路XX路口由西往东行驶,吕韬驾驶粤XXXXXX学教练车由西往东行驶,因粤XXXXXX重型厢式货车变道影响正常粤XXXXXX学教练车行驶,造成粤XXXXXX重型厢式货车右侧部位与粤XXXXXX学教练车左后角部位相撞的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经调查出具LG00026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吕韬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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