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8号(2)
   被告XX公司辩称:同意在原告提出的证据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有异议,因为面部皮肤要达到6×6厘米才能评到伤残。
   被告张XX辩称:本人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19000元原告的医疗费。其他答辩意见与XX公司一致。
   被告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表示答辩意见与XX公司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张XX驾驶粤AXXXXX号小客车搭载原告陈XX,唐XX,邓XX、程XX、黄XX,沿XX由北往南行驶至XX路XX路口时,遇被告林XX驾驶粤A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X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XX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张XX、原告陈XX,唐XX,邓XX、程XX、黄XX共6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XX等相继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陈XX被送往广州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2天,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单据,医疗费为21901.2元。其中被告张XX已垫付了19000元,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2903元。
   2012年5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第44012882012051883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张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林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张XX系肇事车辆粤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司机和车主,被告林XX系被告XX公司的司机,事故发生时,在履行司机职务。被告X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XXXXX重型半挂车牵引车的车主,被告X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X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车主,被告X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X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承保人,被告XX公司是肇事车辆粤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X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被保险人。
   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XX公司列为本案的被告。
   2012年11月19日,原告申请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进行鉴定。2012年11月23日,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作出【2012】路通法临字第06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陈XX因车祸致面部损伤为10级伤残,左手损伤为10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陈XX在事故发生前是XX通信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的员工。按该公司出具的工资减少证明计算,其日工资为186.47元(3543元÷19天)。
   原告陈XX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广州开发区医院2012年9月17日最后一次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确定原告休息期为139天(2012年5月8日至2012年9月24日)。
   还查明,原告陈XX的父亲,陈尾,1951年10月20日出生;母亲刘月仙,1956年4月18日出生。陈XX、刘XX夫妻共生育包括原告在内的4个子女。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单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用发票、户口本、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证明、完税证明、居住证、居委会及派出所出具的赡养证明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证实。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张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林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张XX、林XX、XX公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由于被告XX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粤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粤AXXXXX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XX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向第三者直接赔偿事故损失是其法定义务,故被告XX公司应当在承保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0元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如原告的损失超出上述保险赔偿限额,超出的部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当根据双方行为在致损过程中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大小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依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张XX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林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