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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99号(2)
    事故发生后,原告进入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从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12月4日,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1.左下肺挫伤;2.左9、10、11肋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有“加强营养、建议全休叁个月、住院期间留陪护壹人”等内容。原告共花费医疗费13267.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XX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做检查部位为“胸部CT平扫;三维重建”的CT检查,影像诊断为“结合病史,考虑左肺下叶后基底段创伤性湿肺,左侧第8-11肋骨骨骨折”。
   2012年1月18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7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姚XX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原告花费鉴定费850元。
   庭审中,被告XX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针对被告XX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发函至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征询意见。2013年5月10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函复本院,称:“本案被鉴定人姚XX在2012年11月19日13时12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主要损伤为左侧第8、9、10、11肋骨折、左肺下叶创伤性湿肺、左肱骨外侧髁撕脱性骨折等,并进行了积极治疗。…在进行现场鉴定时,本中心法医亲自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并阅片,而所提供的所有病历资料仅作为鉴定的参考资料。法医审核病历资料时发现广州市萝岗区中医医院的诊断为1. 左下肺挫伤;2.左9、10、11肋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裂伤。而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的诊断为1.左侧第8、9、10、11肋骨折;2.左肺下叶创伤性湿肺;3.左肱骨外侧髁撕脱性骨折。由此可见,这两家医院诊断的主要差别就是在肋骨骨折的数量上的不同。因此,法医不但对伤者进行体检,同时需要仔细阅片,阅片时发现2012-11-21胸部正位DR(76755)仅能显示出左侧9、10、11肋骨骨折;而2012-12-13胸部螺旋CT平扫及三维重建(CT39904):提示其左侧8、9、10、11肋骨骨折。因此,本中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5b之规定,姚XX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四根)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综上所述,本案鉴定标准运用正确,鉴定程序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之规定,该案鉴定所用的标准及依据正确,鉴定结论科学可靠。”
   另查明,原告父亲姚XX,出生于1950年12月9日,原告母亲桑XX,出生于1954年7月21日,均有包括原告在内共计2名扶养人。
   为证明其误工情况,原告提交XX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4日及2013年4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分别载明载明:原告为该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5日入职该公司,2011年12月至2012月11月之间的月均收入为4263.1元;2012年11月19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请病假休息,其虽请假,公司仍向其支付部分工资,2012年12月份公司支付工资700.17元,2013年1月公司支付工资为2873元。原告另提交盖有XX公司印章的《姚XX工资收入明细(2011年12月-2012年11月)》,上显示,原告2011年12月-2012年11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含年终奖)为4263.1元。
   另查明,本次事故另一伤者被告张XX已向本院起诉[(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23号],被告张XX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2283元,其他损失14981.49元。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告张XX是事故发生时皖S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KX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驾驶员,亦是该两车的实际经营者,被告XX公司是皖S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新余市广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赣KX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登记车主,被告张XX陈述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要新余市XX公司和被告XX公司承担责任,被告XX公司是上述两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共计2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共计220000元。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新余市XX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出院记录、CT检查报告单、医疗费收费票据、费用清单、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收入明细、劳动合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营业执照、鉴定意见书、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承保了皖S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赣KXXXXX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交强险,依法应在两车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原告及另一伤者张XX的损失。如果损失超出上述保险赔偿限额,超出部分应根据侵权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各自分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参考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力的分析,本院确认被告张XX、张XX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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