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8号



   原告:广东XX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许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XX区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村委会XX小组,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告:广东XX汽车总站,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黄XX,站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路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广东省河源市XX路XX大厦。
   负责人:邹XX。
   委托代理人:邓晓峰,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广东省河源市XX区XX路XX号XX集团XX楼。
   法定代表人:谢XX。
   原告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罗XX、广东XX汽车总站(以下简称“XX汽车总站”)、 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广东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毅君、人民陪审员钟秋霞、易国庆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3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许XX,被告罗XX、被告XX汽车总站的委托代理人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11月6日11时52分,被告罗XX驾驶号牌为粤P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是被告XX汽车总站)沿XX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村路口段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案外人胡XX驾驶的粤AXXXXX学号小型轿车(车主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粤AXXXXX学号小型轿车损失55512元、原告支出事故拖车费630元和案外人丁银泽、胡XX、谭XX、张XX受伤住院。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第4401160201207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XX负全部责任,丁XX、胡XX、谭XX、张XX无责任。原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对原告所属的粤AXXXXX学小型轿车维修费55512元、事故拖车费630元、车损评估费2220元,共计58362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X公司答辩称:1.原告的损失是在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内,本案没有免赔率,因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不计免赔险;2.我方已对涉案车辆的车损进行了公估,而我方评估出来的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是29640元,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我方只能在实际价值范围内折价赔偿;3.“恢复原状”应根据财产损坏情况确定,无法修复和没有必要修复的,应折价赔偿。本案中第三者车辆修复费用远高于事发时的实际价值或市场价格时,应视为无法修复,以节省社会公共资源,维护民法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4.原告单方委托的广州公诚评估公司的价格评估报告,仅针对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并未针对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定》的规定,应不予采信;5.原告诉称的拖车费用明显过高且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6.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额规定,我方无需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被告罗XX答辩称:同被告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XX汽车总站答辩称:同被告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XX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1月6日11时52分,被告罗XX驾驶号牌为粤P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XX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村路口段时,因没有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案外人胡XX驾驶号牌为粤AXXXXX学的小型轿车搭载着案外人谭XX、张XX和丁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谭XX、胡XX、张XX和丁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2年11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于作出第44011602012072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XX负全部责任,丁XX、胡XX、谭XX、张XX无责任。
   还查明,粤AXXXXX学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原告XX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为教练用车;粤P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被告XX汽车总站,被告罗XX是其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被告罗XX正在履行职务;被告XX汽车总站是被告XX公司的分公司;被告XX公司承保了粤P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是150万元,有购买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内。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