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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88号(3)
   三、驳回原告广东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元,全部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保全费603,全部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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