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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6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杜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原告:程XX,女, 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市XX大道XX巷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黄卫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广州市XX区XX村XX国道XX物流中心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代理人: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XX巷XX号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
   负责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座XX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
   原告杜XX、程XX诉被告钟XX、广州XX公司(下称XX公司)、XX公司(下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程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东,被告钟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了诉讼。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卫东、被告钟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9月27日20时35分许,李勇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XX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行行驶至广州XX公司对出路段,遇杜XX(两原告的独生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XX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结果轻便摩托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后两车连人带车倒地,杜XX倒地后被被告钟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101%的粤AE5212号中型厢式货车前桥碰撞,造成杜XX当场死亡、李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穗公交萝岗认字[2012]第CA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李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钟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XX公司是粤AE5212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被告XX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并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1.原告方损失为:890791.6元(包括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0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两原告损失110000元,余额780791.6元由钟XX、广州XX公司承担30%为234237.48元,被告XX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与被告钟XX、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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