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6号(2)
被告太平保险辩称:1.本事故中,李XX驾驶的是轻便型摩托车,该车辆应购买交强险,如未购买,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即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扣除主责方和我方承保车辆的交强险总额220000元后再按责计算。2.事故中,李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及我方承保车辆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应当由李XX承担不低于70%的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方及我方共同承担。3.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机件不合格且超载101%。根据我方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超出交强险部分,我方只能按照损失金额×责任比例×(1-10%)计算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金额。4.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丧葬费应为25352.5元;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据不足,其虽提供死者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但劳动合同为2012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2日,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告主张的交通费、住宿费、亲属误工费均无证据证明,由法院酌定;关于误工费,如原告未提供亲属误工的具体证据,即只能按照处理事故亲属的户口性质对应的可支配收入计算,并且最多计算3人、15天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5.我方不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钟XX答辩称:与被告XX公司、XX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20时35分许,李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车辆实际使用人为李XX)沿广州市萝岗区XX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至广州XX公司对出路段时,遇杜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X大道中心绿化带以北第三条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结果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车头与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后两车连人带车倒地,杜XX倒地后被被告钟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载101%的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前桥碰撞,造成杜XX当场死亡、李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10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萝岗大队作出穗公交萝认字[2012]第CA0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李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杜X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钟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1%的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时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李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钟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被告钟XX与被告XX公司为挂靠关系。被告XX公司承保了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车辆有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公司亦承保了粤AXXXXX号中型厢式货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XX公司提供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载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杜XX,1994年2月20日出生,2012年9月27日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原告杜XX,系死者杜XX之父;原告程XX,系死者杜XX之母。杜XX生前持有广东省居住证,显示居住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有效期限为“2011年5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为证明死者杜XX生前的工作情况,原告方提交《劳动合同》,上载明:用人单位(甲方)为“XX公司清远分公司”,劳动者姓名(乙方)为“杜XX”,合同期限从2012年5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有效期2年,乙方同意被甲方派遣至甲方的客户单位XX公司工作,派遣期限自2012年5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被告方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原告方另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但未提供书面证据证明误工人员的误工损失情况。其在庭审中陈述误工人员均从事建筑行业,误工费按照66元/天的标准计算5人30天。
本案事故还有另一侵权人李XX,事故发生时,李XX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未依法购买交强险。2012年11月9日,原告方与李XX就本案事故李XX对原告方之赔偿责任达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下称协议),约定:由李XX一次性向原告方支付人民币123000元作为本次事故原告各种法定赔偿项目的赔款,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协议签订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后,双方的赔偿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原告方不得再向李XX提出任何要求。2013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13)穗萝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李XX因本案交通事故被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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