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6号(2)
一、被告徐XX应当从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3月止每月30日前归还10600元借款本息给原告王XX;
二、被告揭XX对前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原告王XX承担753元,被告徐XX承担1952元,被告揭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被告徐XX、揭XX于判决生效即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文秀
二○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芝秀
钟燕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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