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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5号(2)
   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核定如下:
   1. 残疾赔偿金18743.80元,原告为农村居民户口,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有收入,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年龄,原告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9371.90元×20年×10%=18743.80元;
   2. 鉴定费800元,原告为确定伤残等级支付800元鉴定费属合理开支,已提供发票证明支出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3. 误工费405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工资未超出上一年度国有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但原告的住院时间为27天,故原告的误工费为4500元÷30天×27天=4050元;
   4. 护理费1350元,原告共住院27天,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减少证明,本院参照广州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酌定每天护理费为50元,故原告可主张的护理费为27天×50元=1350元;
   5. 交通费500元,原告受伤后支付交通费属合理开支,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
   6. 住宿费0元,原告主张的住宿费未提供发票证明支出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7. 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原告共计住院27天,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计算伙食补助,即为1350元;
   8. 营养费500元,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医嘱需加强营养,故原告的营养费主张合理,但数额过高,本院调整为500元;
   9. 医疗费2366元,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已提供病历和医疗发票证明支出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9659.80元(残疾赔偿金18743.80元+鉴定费800元+误工费4050元+护理费1350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500元+医疗费2366元=29659.80元),应由原告自负30%,余下70%即20761.86元中的75%由三被告共同赔偿给原告,每被告赔偿5190.47元给原告,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付XX、黄XX、黄XX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蔡XX赔偿5190.47元,且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蔡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蔡XX承担388元,被告付XX、黄XX、黄XX承担430元,且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即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文秀
                        
                        
   
    二○一三 年 三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荧辉
                         钟燕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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