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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4号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4号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XX区XX路与XX路交汇处XX中心XX号楼XX层XX-A。
   法定代表人:欧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观寿,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广州市萝岗区XX路XX号XX栋。
   法定代表人:江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映文,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遂祺,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系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广州市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文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XX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XX、关遂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2日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10套质量流量计,合同价款为100万元。根据购买意向,原告于2012年7月4日与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订购12套质量流量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艾默生过程控制有限公司指示发货,因该公司操作问题,将属于原告所有的12套质量流量计全部发往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广州市南沙区XX大道北XX号XX油库二期项目现场,已由被告签收确认。后经原告与XX公司核对,发现多发两套质量流量计给被告。原告与XX公司先后函告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两套质量流量计或支付款项给原告,但被告拒不返还,也不支付相应款项,因货物所有权已属原告,且XX公司也同意并授权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及索赔损失,原告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多收原告2套货物,构成不当得利,且拒不返还,侵占原告财物,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被告返还原告两套质量流量计(罗斯蒙特)CMF300M355NABUMZZZ 1700R12ABUMZZZ或按合同单价折价返还人民币20万元;2. 被告赔偿原告从2012年9月17日至被告偿还上述货物日期止的利息损失;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收到货物后一个多月才收到原告对于多发货物的通知,我方已积极回应原告的来函并要求原告来我公司查验货物并进行相应处理,我方并无非法占有原告货物的目的。2012年9月17日我方签收货物一共12箱,但由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原告应同时提供“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我方以为所签收的货物是10套质量流量计及配件,至今也有11箱货物未拆封,不清楚货物内容。如我方确实多收,应由XX公司主张,我方希望在核对清楚货物情况后,如确实多收了原告的货物,我方愿意退还。如确需退还,也应先安装,有剩余的才退还。因是原告的过错导致货物多发,如需我方退还货物,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费用。现原告非但不配合原告清点货物,而且单方要求我方返还货物并承担相应费用,才导致本诉发生,原告要求我方支付占有货物期间的利息,实属无理。综上所述,我方一直积极配合原告所请,但原告怠于处理多发货物事件,我方并没有非法占有原告货物的意思,也没有造成原告的损失,相反,原告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我方造成重大损失,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我方主张反诉,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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