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穗萝法西民初字第4号(2)
   另查,XX过程控制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证明多发的2套货物所有权系原告公司,该公司同意并授权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及索赔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委托发运单、情况说明、本院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表明被告向原告购买质量流量计10套,但原告提供的委托发运单及本院调查笔录均证明被告实际收到的质量流量计为12套,其中多收的2套质量流量计超出合同约定,被告于无法律规定可获得此2套货物,故被告多收2套质量流量计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已对原告构成侵权,依法应将多收的货物退还给原告,本院支持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但被告多收货物的原因系第三方员工操作失误所致,故原告请求从收货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不当,本院确定原告的利息损失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辩称原告未全面履行合同,应提供质量流量计的安装配件才同意退还多收的货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未约定由原告提供质量流量计的安装配件,故被告的抗辩无理,反诉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XX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退还多收的2套质量流量计(罗斯蒙特) CMF300M355NABUMZZZ 1700R12ABUMZZZ;
   二、被告广州市XX公司应当支付从2012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退还货物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深圳市XX公司(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套质量流量计的总价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35元,由被告广州市XX公司承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即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文秀
                        
                        
   
    二○一三 年 三 月 五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荧辉
                         钟燕梨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