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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关民初字第53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关民初字第53号


原告叶燕*,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现住潮阳区关埠镇玉一光新西七横巷8号102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781012****。
被告林*坚,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60325****。
原告叶燕*诉被告林*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燕*、被告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燕*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1998年3月认识,同年农历七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8年10月13日在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民政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林**,2000年10月2日生育大儿子林*材,2001年11月8日生育二儿子林*松,2002年4月22日原告实施结扎手术。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被告终日酗酒,回家便对原告进行殴打,亲戚好友劝说无效。特别是2012年农历七月初七,被告在外酗酒后回家便对原告进行毒打,原告当晚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3年10月1日被告又在外面酗酒回家后变本加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被打得遍体鳞伤,当晚也报警。至此,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长期使用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故起诉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大女儿林**由原告抚养,大儿子林*材、二儿子林*松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3、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式五份,证明原、被告及共同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
被告林*坚辩称,他与原告1998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便订婚,同年7月举行婚礼,1998年10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共筑爱情鸟窝,和睦相敬,生儿育女17载,他对原告疼爱有加,处处尊重,夫妻在外做生意经营有声有色,时而进酒店庆祝,一饮小酒,时而进KTV,一展歌喉。2012年农历七月七日对被告毒打一事,是夫妻吵闹双方不退一步,他才出手打原告手脚,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他很后悔。至于2013年10月1日他喝了点酒,回家后不知人事,怎么会打原告?时至今日他无时不想念原告,17年的感情怎可就此结束呢?故请求法庭给他一个圆满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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