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汕阳法西民初字第36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西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李*凤,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河溪镇****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
被告林*文,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潮阳区****村,公民身份号码4405****。
原告李*凤诉被告林*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凤诉称,2006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07年3月24日原、被告生育女孩林*婷。原、被告同居后感情一直不好,特别是林*婷出生后,一直吵架。被告在2007年5月借故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也没寄钱回家,对原告母女不闻不问。因此原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准原告抚养共生女儿林*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凤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林*婷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共生女儿林*婷于2007年3月24日出生的事实。
被告林*文既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3月24日生育女儿林*婷,女儿现跟随原告生活。2013年7月1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由其抚养女儿林*婷。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女儿林*婷,原、被告对非婚生女儿林*婷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女儿现年龄尚小,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从有利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不轻易改变现在生活环境为宜,故原告请求判准女儿林*婷由其抚养,可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凤与被告林*文生育的非婚生女儿林*婷由原告李*凤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静云
审 判 员 黄清坤
代理审判员 吴培涛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可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