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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贵民初字第27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贵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陈X东,男,汉族,1990年2月21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X村X巷X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0221XXXX。
被告陈X丽,女,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X社区居委。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1020XXXX。
原告陈X东诉被告陈X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屇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东诉称,他与被告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农历闰4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农历正月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3月18日生育男孩陈增阳。婚后不久被告经常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2013年6月16日即婚生孩子出生后2个多月,被告便抛下嗷嗷待哺的婴儿,私自离家到谷饶打工,经多方劝说无效,不愿回家照顾家庭孩子,后来甚至连手机号码联系方式都换掉,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孩子,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及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实夫妻婚姻状况;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陈X丽没有做出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东与被告陈X丽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2年农历闰4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2月2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18日生育男孩陈X阳。同年6月16日被告陈X丽便离家外出到谷饶打工,期间,原告陈X东及其亲属找到被告陈X丽,劝说被告陈X丽回家照顾家庭孩子,不久,被告便去向不明。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生育男孩陈X阳,双方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必须指出,只要原、被告正确对待夫妻矛盾,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增加信任,改善关系,双方是能够和好的。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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