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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56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56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豪(又名杨X平),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暂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豪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22日晚11时许,在被告人杨X豪的提议下,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均已判刑)携带两把玩具手枪和一把匕首作为作案工具寻找目标伺机抢劫,然后由杨X豪和张X兵二人假装乘客乘坐被害人万X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刘X乾则驾驶一辆摩托车载刘X波进行尾随。当被害人万X玲驾驶三轮摩托车开至铜盂镇屿北村一土路时,同案人刘X乾驾驶摩托车故意去碰撞其驾驶的三轮车,随后被告人杨X豪上前将万X玲的手机抢走,同案人张X兵则将万X玲的三轮车抢走后驶离现场。
在前述抢劫得手后,被告人杨X豪又向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司X杰(已判刑)提议继续寻找目标实施抢劫。后当被告人杨X豪、同案人刘X乾、刘X波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贵屿镇联堤村北港桥附近时,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司X杰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抓获,并缴获玩具手枪两把、匕首一把,杨X豪则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万X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X霞、万X的证言,被告人杨X豪及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司X杰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照片,《关于涉案三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杨X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X豪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本案2宗抢劫均不是其提议的,而是同案人司X杰提议的,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晚11时许,在被告人杨X豪的提议下,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均已判刑)携带2把玩具手枪和1把匕首外出伺机抢劫。被告人杨X豪和同案人张X兵二人假装乘客乘坐被害人万X玲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价值2800元),同案人刘X乾驾驶摩托车乘载同案人刘X波进行尾随,行驶至铜盂镇屿北村一土路时,同案人刘X乾驾驶摩托车故意去碰撞万X玲驾驶的三轮车,后持匕首进行威胁,将其手机和三轮摩托车抢走。
翌日凌晨,被告人杨X豪向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司X杰(已判刑)提议继续寻找目标伺机抢劫。当被告人杨X豪、同案人刘X乾、刘X波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贵屿镇联堤村北港桥附近时,同案人刘X乾、刘X波、张X兵、司X杰被正在该处巡逻的民警抓获,并缴获玩具手枪2支、匕首1把,被告人杨X豪则被逃脱。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杨X豪在汕头市光华路132号“交运住宿”208房被汕头市金平区治安大队抓获,后移送贵屿派出所接受审查。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万X玲的陈述及辨认,证明2012年10月22日晚10时许,他开三轮摩托车在谷饶镇路上兜客,于农业银行前面路段,2名男子以30元的价格雇他载他们到贵屿镇,行驶至贵屿镇与铜盂镇交界处一偏僻路段时,另外2名男子骑1辆太子摩托车从后面赶了上来。他就把三轮车开至一边打算让他们先过,但该2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开至他三轮车旁边时故意倒向其三轮车。他马上停车,问他们有没有伤到。其中1名男子说伤到了。他说送他们去医院。他下车后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骑摩托车的男子就用1把匕首戳他的肋部,并将他的手机抢了过去。原先坐他三轮车的其中1名男子下车后就搜他的身,从他身上搜出9元钱。他们见钱太少又将钱还给他。坐三轮车的另1名男子就去发动他的三轮车,将他的三轮车抢走了。翌日18时许,贵屿派出所民警找到他,说抢劫他的人抓获了,三轮车也追回来了。他就和朋友万X一起到贵屿派出所反映情况。被抢手机是1部黑色诺基亚N85手机,被抢三轮车是隆鑫牌LX110ZH-4B,车牌号为粤NL3751,是他于2012年8月份向老乡购买的。公安机关出示2组各16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给其辨认,其指认出第一组第10号、第16号,第二组第8号、第13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案发当天晚上10时许在铜盂镇一路段抢劫他的人。该照片当庭经被告人杨X豪辨认,确认第一组第1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他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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