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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72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72号



原告XXX,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武元、陈昱娜,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潮阳营销服务部(简称“平保潮阳营销部”),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城旷园肖厝亭坑西侧(广汕公路旁)。
负责人林常凡。
委托代理人刘莹、陈业胜,该公司员工。
被告AXX,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XXX诉被告平保潮阳营销部、A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勤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武元、陈昱娜、被告平保潮阳营销部的委托代理人刘莹、被告A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13年3月24日21时10分,AXX驾驶粤DJ437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潮阳区铜盂镇深坽村往灵山方向行驶,行至洪和公路潮阳区铜盂镇灵山路口处,与XXX载张略民从和平镇往贵屿镇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他被送往潮阳区大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4月29日出院转门诊治疗。他还需择日作第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等。AXX只支付原告的一小部分医疗费用。2013年4月8日,潮阳区交警大队对本宗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XX与他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粤DJ43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保潮阳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1、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医药费46,070.50元、护理费23,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误工费30,55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康复费6,000元、营养费2,34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78,079.10元,和因事故为张略民支付医疗费649元,共计209,638.60元,由平保潮阳营销部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AXX对平保潮阳营销部赔偿不足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平保潮阳营销部当庭辩称: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元),AXX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在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同等责任即50%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超过医保部分的医疗费不应赔偿;对原告工资收入有异议;原告部分请求标准过高,不予认可;诉讼费和鉴定费不属保险赔偿范围。
被告AXX当庭辩称:其答辩意见与平保潮阳营销部一致。
原告XXX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XXX身份证、AXX身份证、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查询(均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大峰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证、入院记录、出院记录;4、收费收据13单、用药清单5页;5、单位证明、劳动合同书;6、原告工作单位工资签收表;7、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8、AXX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9、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10、XXX的户口薄复印件,三凤村村委及澌滩派出所的证明;11、鉴定费发票。
被告平保潮阳营销部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AXX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明1张,证明其为XXX垫付住院期间医疗费16,476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10分左右,AXX驾驶粤DJ437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潮阳区铜盂镇深坽村往灵山方向行驶,行至洪和公路潮阳区铜盂镇灵山路口处,与XXX无证驾驶搭载张略民从和平镇往贵屿镇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XXX、张略民受伤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A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略民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XXX被送往潮阳区大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4月29日出院,住院36天。出院诊断:1、左股骨髁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股骨头骨折;3、左侧髋臼骨折;4、右lolles骨折;5、右尺骨茎突骨折。出院医嘱:骨折端愈合前禁止左下肢下地负重行走、右上肢体力劳动及剧烈运动,定期回院复诊,以了解左髋臼、左股骨头愈合情况及血液供应情况,右尺桡骨远端及左股骨下段骨折愈合情况,左髋关节视以后下地负重情况,必要时可能需要手术治疗,左股骨有缺血可能,不适时随诊。XXX住院期间医疗费用46,070.50元,AXX为XXX支付医疗费用16,476元。诉讼中,XXX申请对其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7月2日广东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同济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1307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XXX的损伤目前评定为九级、十级伤残各1处;2、后续治疗费(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及髋关节内碎骨片费用)16,000元;3、营养费2,340元;4、康复费6,000元;5、住院36天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其中15天(手术期间)配护理2人,21天(住院后期)配护理1人;出院后护理时间90天,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配护理1人。XXX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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