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72号(2)
案件在审理过程,法庭通知受害人张略民参与本案诉讼。张略民表示他因事故损伤治疗的费用649元,XXX已承担,其表示不参加本案的诉讼。
另查明,粤DJ43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保潮阳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前,XXX在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上班;XXX与胞兄张映成共同扶养的抚养人有父亲张明道(1943年12月21日出生)、母亲王菊元(1946年1月28日出生),XXX及被扶养人均为农村居民。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本案中,AXX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未能采取措施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过错原因;X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过错原因;交警部门认定AXX、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的粤DJ437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平保潮阳营销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平保潮阳营销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XXX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核定如下: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凭证,XXX住院期间医疗费用46,070.50元及为张略民支付医疗费用649元,共46,719.50元,本院予以确认。平保潮阳营销部提出医疗费超过国家医保用药部分不予赔偿,平保潮阳营销部没有举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鉴定机构鉴定评估,后续治疗费用16,000元,其请求予以准许。
3.住院伙食补助费。XXX住院36天,后续治疗第二次手术住院15天,共51天,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5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4.营养费。XXX请求赔偿营养费2,34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5. 护理费。参照鉴定机构意见,XXX住院36天为完全护理依赖,其中15天(手术期间)配护理2人,21天(住院后期)配护理1人;第二次手术住院15天,配护理1人;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47,920元/年计算;出院后护理时间90天,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配护理1人,属生活护理,每天酌定60元。护理费为14,064.99元(47,920元/年÷365天×15天×2人+ 47,920元/年÷365天×21天×1人+47,920元/年÷365天×15天×1人+60元/天×90天)。XXX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6.康复费。XXX请求赔偿康复费6,000元,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7.误工费。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至定残前一日,定残时间为2013年7月2日,天数计100天,参照鉴定机构意见,定残后需第二次手术住院15天,共115天,定残后第二次手术住院造成误工按78%计。XXX在事故发生前在汕头市琦密儿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上班,主张月工资为6,500元,保险公司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XXX未能提供纳税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误工费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汕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3,147元/年计算,误工费为13,204.17元(43,147元/年÷365天×100天+43,147元/年÷365天×15天×78%)。
8. 交通费。XXX虽未提交交通票据,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费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800元。
9.残疾赔偿金。XXX属农村居民,其因交通事故损伤致九级和十级伤残各1处,伤残赔偿指数22%,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年计算,XXX请求残疾赔偿金46,388.50元,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XXX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7月2日定残。XXX在事故发生前与其胞兄张映成共同扶养的抚养人有父亲张明道、母亲王菊元,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458.56元/年计算:张明道(1943年12月21日出生),现年70周岁差5个月,被扶养年限10年5个月,扶养费8,546.27元【(7,458.56元/年×10年+7,458.56元/年÷12月×5月)÷2人×22%】;母亲王菊元(1946年1月28日出生),现年68周岁差6个月,被扶养年限12年6个月, 扶养费10,255.52元【(7,458.56元/年×12年+7,458.56元/年÷12月×6月)÷2人×22%】;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没有超过年赔偿总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标准,被扶养人扶养费为18,80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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