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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172号(3)
上述二项计,XXX的残疾赔偿金为65,190.29元。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XXX伤残,必然造成精神痛苦和损害,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500元,XXX请求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1.鉴定费。XXX进行伤残鉴定属于处理纠纷的支出费用之一,故鉴定费2,500元应当予以赔偿。
以上第1至4项费用共67,609.50元,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 平保潮阳营销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承担10,000元,第5至11项费用共107,259.45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计算项目,其数额在责任赔偿限额内,由平保潮阳营销部承担。超过交强赔偿责任限额57,609.50元,由AXX按事故同等责任承担50%责任即28,804.75元,该款由平保潮阳营销部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AXX因事故支付XXX16,476元,在平保潮阳营销部赔偿款项中予以抵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潮阳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XXX129,588.20元。
二、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XXX承担848元,AXX承担1,374元,XXX已向本院预交957元,超过应承担数额109元不予退还,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AXX直接给付XXX,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勤广

二○一三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晓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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