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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汕阳法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陈博X,女,201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
原告XXX,女,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
法定代理人雁,
被告XXX,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少僩,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博X、XXX诉被告X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博X、XXX的法定代理人陈秀雁及委托代理人陈秀龙,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少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博X、XXX诉称,二原告的母亲陈秀雁与被告XXX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儿子陈博海2010年5月5日出生,女儿陈博X2011年4月28日出生,女儿XXX2012年7月28日出生。2011年12月25日,因陈秀雁怀孕小女儿,需要增加营养,向被告XXX要钱买东西,被告XXX不给,反而出手打人,被陈秀雁的家人发现,被告XXX用灭火器打伤陈秀雁的兄长。之后,被告XXX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留下二原告给陈秀雁抚养。陈秀雁用尽各种办法都无法联系到他,至今已一年多,被告XXX没有给付二原告及其母亲一分钱。因二原告年幼,陈秀雁在家照顾,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这一年多来,陈秀雁因生育和抚育二个女儿,向亲属和好友借款34,000元。请求判令:1、被告XXX支付原告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每月两人共1,500元,计28,500元;2、被告XXX支付二原告从2013年8月1日起至二原告18周岁时止,2人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承担。
被告XXX辩称,两原告提出他应承担两原告共19个月的抚养费28,500元,没有任何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子女抚养费是父亲、母亲的共同、平等的责任,两原告共有兄弟姐妹三人,父亲、母亲各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责任。大儿子陈博海由他负责抚养。至于抚养费的标准,由于两原告是属于农村户口,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最高的标准是7,458.54元,按照一半计算,他应承担的19个月抚养费是5,904.68元。两原告在诉状中称陈秀雁向他要钱,他不但不给,反而出手打人,被秀雁的家人发现,他就用灭火器打伤陈秀雁的兄长,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事实上,在2011年12月25日,是陈秀雁及其兄长用灭火器等物体打伤了他,导致他多处受伤及干粉灭火剂中毒,在潮阳耀辉医院住院治疗两天,共花去医疗费2,980元。诉状中称陈秀雁向亲戚朋友借了34,000元也是没有依据的。对于两原告提出他应支付抚养费至其18周岁的问题,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秀雁与他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他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在法院判决他与陈秀雁离婚后,他要求抚养大儿子陈博海和大女儿陈博X,而小女儿XXX未满2周岁,依法应归陈秀雁抚养。至于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不存在支付两原告至18周岁的抚养费问题。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二原告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2、贵屿镇华美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7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二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共生育三个子女;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的婚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证明XXX的出生情况;5、贵屿镇华美社区居委会于2013年8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受到台风“潭美”的影响,二原告的母亲无奈将二原告交给被告;6、借款单,证明因陈博X生病,被告XXX不理采,陈秀雁向陈映旭借款1,000元,用于治疗;7、存折复印件,证明陈秀雁个人存款48,159.25元,被被告XXX骗去还其个人债务;8、处方、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证明陈秀雁生育女儿XXX支付医疗费1759.76元及3天护理费540元;9、借条11单,证明陈秀雁向他人借款37,000元用于家庭生活。
被告XXX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告XXX身份情况;出生医学证明2张,证明陈博X、陈博海的出生情况;3、相片1张,证明三个孩子现随被告XXX共同生活。
审理中,被告XXX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1、3、4无异议;证据2提到的结婚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夫妻争吵、分居时间及调解无效的内容无异议,对于夫妻打架和其他内容不属实,是被告受到陈秀雁亲戚的殴打;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即使受到台风的影响,水浸是8月21日至23日,在此之后已经不存在水浸的情况;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7没有依据,该款是陈秀雁使用,所以被告不清楚;证据8的事实没有异议,护理费用无依据,陈秀雁生育期间,被告XXX通过其叔拿1,000元给陈秀雁作为费用,且陈秀雁因生育产生的费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二原告对被告XXX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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