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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9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7月3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驾驶摩托车经过潮阳区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胡智斌驾驶电动车载其前女友张泽铃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当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驾车至谷饶镇“奶尾宫”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过来帮忙准备殴打被害人胡智斌,被告人张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明)驾驶两辆摩托车赶到谷饶镇“奶尾宫”与被告人陈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在谷饶镇上堡中学路段时将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的摩托车逼停后,被害人胡智斌跳车逃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张泽铃的左小腿致其左小腿骨折,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则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大门口对被害人胡智斌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泽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胡智斌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被害人张泽铃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美如、陈镇茂、张海宾的证言,证人张为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照片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驾驶摩托车经过潮阳区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胡智斌驾驶电动车载被告人陈某某的前女友张泽铃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与张为栋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当被害人胡智斌和张泽铃驾车至谷饶镇“奶尾宫”附近时,被告人陈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张某某过来帮忙准备殴打被害人胡智斌,被告人张某某与另外三名男子(身份不明)驾驶两辆摩托车赶到谷饶镇“奶尾宫”与被告人陈某某会合后,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及同案人便驾驶摩托车追逐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至谷饶镇上堡中学路段时将被害人张泽铃和胡智斌的摩托车逼停后,被害人胡智斌跳车逃跑,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撞到被害人张泽铃的左小腿致其左小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当被害人胡智斌逃进谷饶镇时威胸围厂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则冲进厂内对被害人胡智斌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胡智斌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30分左右,他驾驶电动摩托车载女朋友张泽铃途经谷饶镇茂新车站附近路段时,有1辆摩托车迎面向他们驶来,张泽铃与坐在该摩托车后座的男子对望一眼后将头转向另一侧,该男子对张泽铃说“不用躲”。张泽铃对他说该男子之前想要追求她并骚扰她,叫他赶紧绕路驶。他便驾驶摩托车拐向谷关路向仙波村方向,经过“奶尾宫”庙时,他将车开进庙里停一会,后发觉外面的摩托车越来越多,张泽铃说由她驾驶摩托车并载他往时威针织厂方向,开没多久,后面有几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追赶他们并有一、二辆摩托车追至他们旁边,还大声叫张泽铃停车,张泽铃继续开到“赛宝”沐足城附近路口,后面的摩托车又追上来,其中一名男子戴着面具大声叫他们停车,张泽铃刹车叫他快跑,他便跳下车跑向时威针织厂,刚跑进厂里,后面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追进来抓住他的衣服往厂外拉,另一名男子拉住他的手也往厂外拉,戴面具的男子还用脚踹他的胸部一下,后保安发现出来制止。
2、被害人张泽铃的陈述印证了被害人胡智斌的陈述。并陈述在两年前,她和小学同学陈某某确定恋爱关系,但因性格不合而向陈某某提出分手,但陈某某还一直纠缠她。2013年5月10日晚她和胡智斌被追赶过程,她被陈某某驾驶摩托车压伤左小腿。经她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相片的人(陈某某)是驾驶摩托车撞伤她的左脚的人。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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