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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199号(2)
3、证人林美如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多,她接到儿子陈某某的电话称其与人发生纠纷。过一会,陈某某的女朋友张泽铃打电话给她说其被陈某某弄到脚骨折了。她便叫二儿子载她到谷饶镇“赛宝”沐浴城附近找他们,见张泽铃脚流血坐在路边。后她和张泽铃的亲属将张泽铃送医院检查。
4、证人陈镇茂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许,他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门房上班,突然厂里的员工胡智斌冲进厂,后面有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也冲进来抓住胡智斌的手将胡智斌往厂外拉,另一名男子也冲进来将胡智斌往厂外拉,厂门外还有十多名男子。他见状进行制止,该两名男子才放开胡智斌,戴面具的男子用脚踢了胡智斌的胸部一下,他又进行制止,后该伙男子才开着摩托车离开。
5、证人张为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载着陈某某途经谷饶镇上堡村谷贵路金谷发时,见前面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陈某某说“泽铃被人载着”,并说张泽铃是其以前的女朋友。他便尾随在张泽铃后面,后陈某某说由其驾驶摩托车并追在张泽铃他们后面,陈某某一边追一边打电话,追至谷饶镇“奶尾宫”处时,遇见“六子”及另四名男子驾驶二辆摩托车,陈某某说泽铃被人载着,“六子”说“蝶落去(指殴打),有事我负责”。随后陈某某叫他不要去了,并打电话叫张海宾来载他,陈某某则开他的摩托车与“六子”他们往“赛宝”足浴方向追赶。张海宾来载他后,他叫张海宾载他去向陈某某要摩托车,至“赛宝”足浴路口路段时,见泽铃的摩托车倒在地上,泽铃坐在地上哭说其脚被陈某某撞到骨折,陈某某则在旁边。后陈某某的母亲及张泽铃的亲属赶到现场,他便回家。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6号相片的人(张某某)就是“六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6、证人张海宾的证言印证了证人张为栋的证言。
7、被告人陈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5月10日21时30分左右,他和张为栋驾驶1辆摩托车途经谷饶镇谷贵路茂新车站路段时,见一名男子骑着1辆电动摩托车载着他的前女友张泽铃,便跟在他们后面。他还打电话纠缠张泽铃叫她还欠他的钱,张泽铃一边应承要还他钱,一边与该名男子开着摩托车快速向前,他便叫张为栋让他开摩托车调头追张泽铃他们,至“奶尾宫”附近路段时,见张泽铃开摩托车载着该名男子,他便打电话叫“六子”帮他出口气,“六子”说要多叫几人。过一会,“六子”及另三名男子驾驶二辆摩托车到“奶尾宫”找他们,他叫张为栋让朋友接其先回去。“六子”说“蝶落去(指殴打张泽铃他们),有事我负责”,尔后“六子”戴着面具和他及其带来的三名男子开摩托车追赶张泽铃他们,至上堡中学路口时,“六子”开着摩托车载一名男子追上张泽铃并大声叫张泽铃停车,还将张泽铃逼停在路边,张泽铃则叫与她一起的男子走,该男子跑向时威厂,张泽铃要拦阻他的摩托车时被他的摩托车保险架撞到左小腿,“六子”和其朋友去追该男子。后张泽铃打电话叫其家属过来,他也打电话叫他的母亲林美如过来,他们将张泽铃送医院检查。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12号相片的人(张某某)是帮他追赶、拦截张泽铃并殴打与张泽铃在一起的男子“六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8、被告人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印证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并供述他追进时威厂打了与张泽铃在一起的男子几下。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陈某某)是陈某某;第二组第7号相片的人(张为栋)是张为栋。该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经他对12张不同女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4号相片的人(张泽铃)是张泽铃。
9、“受案登记表”和“抓获经过”材料,证明2013年5月10日22时28分,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接群众报称:现有二十多名员工冲进他的工厂(谷饶友源路时威针织厂)闹事。经查,2013年5月10日22时左右,胡智斌骑着1辆电动摩托车载女朋友张泽铃在谷饶镇时威胸围厂附近路段闲逛时,被十多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故意撞倒,张泽铃的脚被撞伤,胡智斌被撞倒后跑进时威胸围厂里面,后还有一名戴着面具的男子和另一名男子追进时威胸围厂里面殴打胡智斌,胡智斌被戴着面具的男子踢了一下胸部和打伤手部。经法医鉴定,张泽铃的伤势为轻伤,胡智斌的伤势为轻微伤。2013年7月9日17时多,该所根据线索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陈某某。同年8月15日14时多抓获涉嫌寻衅滋事的嫌疑人张某某。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发案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时威针织厂附近路段。
11、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摩托车1辆、手机1部。
12、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3】0525-1、0525-2号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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