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03号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外号“激种”),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8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阿隆”),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小学文化,做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阳检刑诉字[2013]第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华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因对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面包车在潮阳区谷饶镇载客心存不满,便委托同案人刘启城(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张某某等五人到潮阳区谷饶镇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砸毁该面包车,并威胁该面包车司机不准到该地载客。2012年7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刘佳彬、刘伟雄、刘伟杰、“乌鬼”(均另案处理)等五人驾驶摩托车,持水龙管、避震棒等作案工具,窜到华隆发购物广场,对被害人黄佳伟停放在该处的面包车(车牌号为粤VNT136)进行砸毁,致使该面包车玻璃、大灯等损坏,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8730元。2013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2013年5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黄佳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创城、许燕珊的证言,同案人刘佳彬、刘启城、刘伟杰、刘伟雄的供述及同案人刘启城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照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系累犯,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被告人郑某某因其驾驶摩托车途经潮阳区谷饶镇直街时被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载客的面包车(车牌为粤VNT136)堵住去路而心存不满。同年7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唆使同案人刘启城(另案处理)串招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到潮阳区谷饶镇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砸毁上述面包车,并威胁该面包车司机不准到该处载客。同年7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同案人刘伟杰、刘佳彬(均已判刑)、刘伟雄、“黑鬼”(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到潮阳区谷饶镇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持水龙管、铁锤、臂力器等工具砸毁由黄佳伟驾驶的上述面包车的玻璃、大灯等(经鉴定损失价格为8730元),随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郑某某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人刘佳彬、刘伟雄等人各20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和5月6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黄佳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1日上午7时左右,他驾驶公司的面包车从谷饶镇谷贵路拐入直街准备到华隆商场门口接公司的客户,接近华隆商场门口时,因路面狭窄,见后面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被他堵住去路,该男子按喇叭,但他没有理会,该男子当时瞪了他一眼。2012年7月9日上午7时多,他和同事陈创城驾驶公司的面包车(车牌号粤VNT136)从普宁市到谷饶镇载客户,他们的客户在谷饶镇有两个站点上车,他们先从第一个站点谷饶镇华光村跃进门沿路载了6人,然后到谷饶镇直街华隆商场门前广场停车时看见有十来人已经分散等候在那里,他开车门下车,突然从等候的十来人中有一名男子走过来用手指向他,同时还有四名男子从该男子身后冲上来,手持铁锤、水龙管和臂力棍等工具。他见状跑离面包车,回头看见该五名男子包围了面包车用铁锤、水龙管和臂力棍等工具开始砸打面包车,面包车的前后左右玻璃和前后车灯被砸毁,当时车上还坐有客户和陈创城,陈创城等人在车子被砸时先后跑下车,砸车的男子还持工具伸进车内砸驾驶座中控部位,后扬长而去。之后他和陈创城回到面包车见放在车内的1部手机不见了,他便打电话报警。经他对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2号相片的人(郑某某)就是于2012年7月1日被他驾驶的面包车堵住去路的男子。该相片的人经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2、证人陈创城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日上午7时许,他和同事黄佳伟到谷饶直街华隆商场门口拉客,当时上车有七、八人,他们继续在等客,突然他听到“嘭、嘭、嘭”砸东西的声音,车中的客人匆忙下车,他也跟着下车,见一伙人已砸到车头,他便往旁边逃走,该伙人将汽车的玻璃、车身砸完后便逃走,黄佳伟便打电话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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