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03号(2)
3、证人许燕珊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9日早7时,她在谷饶直街华隆购物广场坐上普宁国际服装城的面包车准备到普宁国际服装城进货,突然约五名男子到面包车前面,其中一名男子大声说“砸下”,几名男子持水龙管等工具对准面包车的车窗玻璃等部位用力砸,她与司机黄佳伟及乘客先后逃跑,对方砸坏面包车后驾驶摩托车逃跑。
4、同案人刘佳彬(外号“铁龙仔”)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8日晚,刘伟杰叫他与刘伟雄到丰盛发酒店喝酒,在场有他和刘伟杰、刘伟雄、刘启城、“黑鬼”、张某某,刘启城先离开。张某某说有人委托去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砸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载客面包车,该车车身写有“普宁国际服装城”字样,平时早上7时停放在华隆发购物广场门口接送到流沙服装市场购买服装的客户。7月9日7时左右,张某某开1辆摩托车载他和“黑鬼”,刘伟雄驾驶1辆摩托车载刘伟杰一起赶到谷饶直街华隆超市门口,发现面包车开来后,张某某手持1根水龙管指挥他和“黑鬼”、刘伟杰冲上该面包车,车上七、八人见状跑出来,他们持水龙管、铁锤、臂力棒、摩托车避震棒砸该车的车窗玻璃、车内驾驶室等部位。后他们逃离现场。约过5天后,他分得200元。
5、同案人刘启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3日17时许,他和“激种”(郑某某)、“黑老二”(刘伟杰)、“阿隆”(张某某)、刘佳彬、“歹仔”(刘伟雄)及“黑鬼”在仙波村虎狮坑他的果林里吃饭,“激种”对他说:“问这几个弟仔敢去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砸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载客面包车,并威胁他们以后不准来这里载客。”他转问“阿隆”等人,“阿隆”说:“小事一桩,为何不敢。” 7月9日上午9时,“阿隆”打电话给他说:“事情刚办完。”他听后于当天12时赶到他的果林,“阿隆”、“黑鬼”已在果林等他,“阿隆”说:“事情于7时左右办完(已砸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载客面包车),刘佳彬、‘歹仔’及‘黑鬼’都有参加,‘黑鬼’手里还拿1根摩托车避震棒。”他马上打电话给“激种”告知此事。约5天后,“激种”拿1000元给他,他转给“阿隆”当作报酬。经他对16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2号相片的人是“黑老二”;第3号相片的人是“歹仔”;第6号相片的人是“阿隆”;第9号相片的人是刘佳彬;第14号相片的人是“激种”。上述第6号相片的人和第14号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分别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6、同案人刘伟杰(外号“黑老二”)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6日晚10时许,“阿隆”打电话叫他到谷饶丰盛发喝酒,在场的有刘启城、“铁龙仔”、“阿隆”、“黑鬼”。他们开始商量砸车的事情,“阿隆”说刘启城后面有人委托他们去华隆超市以纯店附近砸1辆写有“普宁国际服装城”的面包车,约好第二天7时动手。他出来后打电话告诉刘伟雄砸车的事情,刘伟雄说其要一起去。2012年7月9日上午,刘伟雄驾驶1辆摩托车载他到谷饶直街华隆超市门口,“阿隆”、“铁龙仔”、“黑鬼”已经在那里等。过一分钟后,1辆车头印有“普宁国际服装城”的面包车开来,“阿隆”和“铁龙仔”、“黑鬼”拿起事先放在附近的水龙管、避震棒冲上该车,车上的七、八人急忙下车,“阿隆”和“铁龙仔”、“黑鬼”开始用水龙管砸车玻璃,“阿隆”还去追打司机约20米。后他们跑离现场。
7、同案人刘伟雄(外号“歹仔”)的供述印证了同案人刘佳彬的供述。
8、被告人郑某某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1日早7时,他驾驶摩托车经过谷饶直街时被1辆印有“普宁国际服装城”的面包车堵住去路,过后他怀恨在心,想报复出口气。后听说该辆面包车是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载客的面包车,平时早上约7时在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接客户。2012年7月3日17时许,他和刘启城及另五名弟仔(刘伟杰、张某某、刘佳彬、刘伟雄、“黑鬼”)在刘启城位于仙波村虎狮坑的果林里吃饭时,便对刘启城说:“问这几个弟仔是否敢去直街华隆发购物广场砸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载客面包车,并警告他们以后不准来这里载客。”刘启城答应了。7月9日早9时多,刘启城打电话给他说事情办完了(已砸了普宁市流沙服装市场的载客面包车)。再过5天后,刘启城打电话给他说砸车的弟仔在其家中。他听后赶到刘启城家看见其中两个弟仔(张某某及“黑鬼”)已在那里,他拿1000元给刘启城当作他们的报酬,刘启城现场把1000元转给其中一名弟仔。经他对五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刘启城)、第二组第3号相片的人(刘佳彬)、第三组第5号相片的人(刘伟杰)、第四组第6号相片的人(张某某)、第五组第9号相片的人(刘伟雄)是参与砸车的人。上述第四组第6号相片的人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
9、被告人张某某(外号“阿隆”)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7月3日17时许,他和郑某某、刘启城在刘启城位于仙波村虎狮坑的果林里吃饭时,听见郑某某对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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